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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現金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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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何謂“信用卡”(“Credit Card”)?
    答:信用卡事實上就如同一張身份證件,牌照,證券,書,號碼,或任何一種證明文件,其功能就是使某一被特別指定的人或持有人能夠利用信用取得財產或獲得服務。信用卡交易使人便於付帳,也為持卡人提供了一個循環式的信用。這一循環式的信用通常給使用信用卡的人長達25天的寬限期。使用信用卡的人只要在這期間內支付每月最基本的付款額,其信用就可循環下去。

    問:何謂保證信用卡?
    答:大多數信用卡義務是沒有物權作為保證的,也就是說信用卡本身是沒有財產或資金做為抵押來保證償還信用卡債務的。然而,某些信用卡發行人從事保證信用卡業務,此時信用卡償還義務是由某個存款帳戶(銀行帳戶)來保證的,保證信用卡的服務對象,傳統上講是那些因為以前的破產或信用少的問題,而申請不到無保證信用卡的客戶。在這種情形下,因為債務的償還是受某一存款帳戶充分保證的,所以信用卡發行人的風險就會相對減少了。

    問:何謂“現金卡”(“Debit Card”)?
    答:現金卡的定義也像一張身份證,牌照,證券,書,號碼,或任何一種證明文件。其功能就是使某一被特別指定的人,或持有人能夠與一台無人控制的取款機,或顧客便利終端機交流而提出服務要求。
    事實上,現金卡與其說像信用卡還不如說更像支票,也就是買賣與付款同時進行。(注意:信用卡通常都有個付款寬限期,見“何謂信用卡”)。現金卡提供為卡持有人的銀行帳戶資金轉移到商家銀行帳戶的服務。

    問:何謂“借款卡”(“Charge Card”)?
    答:借款卡在很多地方都很像信用卡。借款可以發生在某一天,而還款可以發生在另外一天(通常是25天之內),然而,與信用卡不同的是,借款卡在還款日到期之前必須付清。
    卡的持有人不可以像信用卡持有人一樣,可對發卡單位欠債。

    問:信用卡的申請及業務招攬?
    答;在直接以郵寄方式進行信用卡申請或業務招攬活動中,以下六個方面重點內容必須向顧客清楚說明:
    信用卡的年利率(APR)或利息及其他有關利率,利息;
    年費;
    任何最低貸款手續費;
    任何購物交易手續費;
    寬限期(或無寬限期);
    購物(不包括現金提款)尾款計算方式。
    這六項內容每一項都應在信用卡申請或業務招攬表中,以明顯的方式羅列出來。另外,在直接郵寄申請信件中必須清楚說明有無任何提款費用,遲付罰款或超額取款費用。
    在信用卡續卡期之前的至少30天內,發卡單位必須向續卡人說明信用卡續卡後有無年費,說明的內容還應包括:
    信用卡如不延期的截止日期;
    如信用卡延期,則須說明上述六項重點內容(遲付罰款不包括在內);
    信用卡持有人可以終止信用卡帳號上的信用的方法。

    問:何謂持卡人協議?
    答:持卡人協議是規範信用卡發行人及持有人之間關係的協議,該協議規定持卡人或其授權者,使用信用卡的所有法律及事實上的條款和條件。同時也包括信用卡發行人如何延長顧客信用的方法和規則,如在購物或延長信用方面雙方發生糾紛,這一文件通常也解釋解決問題的方法,程序及補償方式。

    問:那些條款一開始就應說明?
    答:總的來說,在信用卡持有人及發行人簽約後,下述條款必須一開始就予以說明:
    什麼情況下收取貸款手續費,包括任何免費貸款期限,如無此期限應明確加以說明。
    在收取貸款手續費後如何決定餘款的方式。
    如何決定貸款手續費的方式。
    在什麼情況下運用一種或幾種利率來計算貸款手續費,每種利率數額,餘款金額及其相應的年利率數額。
    說明有無任何受保障的權益。
    定期還款的最少金額。
    在發生帳單錯誤時,對持卡人的保護條款。在發生付款糾紛時,禁止向有關部門做進行不利於顧客的信用報告的條款,及持卡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向信用卡發生人,提出訴求及為自己辯護的條款。

    問:何謂現金提款?
    答:信用卡,借款卡,及現金卡通常都有立刻現金提款的功能,使用現金提款一般應支付一定手續費。
    信用卡-使用信卡提取現金一般應支付手續費及利息。利息是根據持卡人協議由取款到還款的期間長短來計算的。
    借款卡-用借款卡提取現金與用信用卡提取現金差不多,(即手續費加利息)。所不同的是用借款卡提款的,所提金額應在付按月帳單時一次付清。
    現金卡-現金卡更接近支票,用現金卡提款等於顧客從自己的銀行帳戶上提款,所以這時通常沒有什麼手續費或利息。

    問:如果信用發生錯誤怎麼辦?
    答:1975年“聯邦公平信用催款法案”(FCBA)生效。簡單地說,該法案規定:
    貸款揭示條款----針對Mastercard或VISA卡的顧客,根據FCBA的要求新增一段保護客戶在帳單發生錯誤時,予以糾正的權利,及信用卡發行人承認及調查錯誤的義務,這類揭示條款應在信用卡開戶時,及稍後定期地向客戶闡明。
    第一步----信用卡持有人應在收到帳單後的60日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發行人。該通知應包括自己的姓名,帳戶號碼,及帳單錯誤性質,除非銀行要求報告必須單獨準備,持卡人也可以用他每月付帳的帳單副聯登記帳單錯誤報告,帳單錯誤指(a) 沒有申請的信用延期或不同的信用額度;(b) 要求材料或澄清材料以及信用延期;(c) 未交付或未接收的貨物或服務;(d) 錯誤的付款或信用;(e) 書寫或計算錯誤;(f) 其他FCBA列舉的錯誤。
    第二步----信用卡發行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的30日內必須以書面方式承認或作出反應。如果發行人的最初反應只是承認的話,則他必須在隨後的二次付款帳單做出一個全面的回覆。(不得超過90天)
    如果信用卡發行人在調查之後確認帳單有錯誤,則應採取適當措施予以糾正,包括改正有關的手續費,並將改正措施通知持卡人。如果調查未發現錯誤,則發行人應將調查結果通知持卡人,並向其闡明理由。如果持卡人提出要求,則發行人應向持卡人提供債務文件複印件。
    信用卡發行人應對顧客指出的錯誤進行調查或向顧客加以說明。在此之前信用卡發行人不能 (a) 限制或關閉信用卡帳戶作為對顧客的懲罰或 (b) 向信用管理局做不利予客戶的報告。另一方面,信用卡發行人可對未爭議的款項進行收帳,並在對有爭議的事項進行調查,給顧客書面通知及10天寬限付款期後向信用管理局報告,如果問題須向信用管理局匯報,則報告應指出問題應在糾紛之中,并向顧客通報所採取的行動。
    如果信用卡發行人未對顧客指出的帳單錯誤進行適當的反應,則法律禁止其徵收有爭議的款項及任何貸款手續費,扣押款項不得超過$50。這一懲罰性措施,是獨立于任何誠信貸款法的特別規定。沒有向顧客揭示其付帳權利的額外懲罰。

    問:如果我的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我的法律責任有無上限?
    答:信用卡持有人在下列情況下,對未授權使用其信用卡負責:
    他已接受此未授權行為;
    該責任不超過$50;
    信用卡發行人對潛在的法律責任已適當說明;
    信用卡發行人對卡持有人,就如何向其通報信用卡遺失,偷盜進行了說明;
    未授權的信用卡使用行為發生在持卡人向發行報失,報竊之前,及
    信用卡發行人在信用卡上,為持卡人已提供可辨認其身份的方式(如簽名樣式照片樣)
    信用卡發行人的責任目前越來越清楚了,信用卡發行人有責任說明上須   付$50的那些情形,業已發行並且條件已經滿足。
    如果持卡人自願或在明知的情況下允許他人使用其信用卡,並且該人隨  即任意使用,則上述的持卡人責任有上限的規定就不再適用了。

    問:未授權使用信用卡指的是沒有任何形式的授權?即明確授權,暗示授權,甚或默許形式的授權?
    答:如果存在有任何一種方式的授權,則持卡人應對任何使用信用卡的購買行為負法律責任。
    總言之,信用卡持有人在購買行為中,如與賣方存有超過$50以上金額的糾紛,只要持卡人為滿足賣方做了誠實善意的努力去解決糾紛, 則持卡人即可對存在爭議的信用卡金額施行拒付。在這種情形下,信用卡發行銀行不得運用其普通法上的權力在客戶帳戶上做文章,以迫使其支付爭議金額。

    問:何謂100英哩原則?
    答:100英哩原則是用來幫助信用卡發行人,在信用卡出現虛假使用的情況下,免除其責任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信用卡發行人對卡超出持有人,住址100英哩外的未授權的信用卡使用行為,不負責任。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持卡人對發行人進行了即時準確地通報,則損失的風險,就轉移到參加買賣交易的商人身上了。

    問:如果我使用信用卡未被接受,我應被告知那些原因?
    答:如果一個經常與顧客通過信用卡交易的商店或單位,拒絕接受你使用信用卡,則根據“公平信用報告法”,該單位應向你解釋拒收的原因。此外“平等信用機會法”也禁止任何人因性別,婚姻狀況,種族或年齡的原因而拒絕你使用信用卡。

    問:如果信用管理局在消費者的檔案上,發生錯誤怎麼辦?
    答:有5千萬的消費者有信用記錄錯誤。信用匯報人如不能採取適當措施,永久性地改正錯誤,則消費者有權向其追索實際上的經濟損失,律師費及懲罰性賠償。

    問:對信用卡債權人的騷擾,有無任何保護我的措施?
    答:有。德克薩斯州“債務追索法”及聯邦“公平債務追索實踐法”,對債權人,或其代表,如追討債公司與你聯繫的次數,方式都有明確規定。例如, 債權人不可於早上八點前及晚上九點後與您連繫。此外,一旦你以書面方式通知債權人不得於你住戶或工作地方與你聯繫後,債權人只能再與你聯繫一次,通知其打算的下一步行動,你向債權人提出此要求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保留好一份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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