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信託?
一個信託的產生是當某位財產所有人(Thruster / Grantor/ Settler)轉移財產的所有權給信託受託人(Trustee)。而授與受託人有權力持有及管理此財產,而使受益人(Beneficiaries)獲益。
此信託的專有名詞及條款包含在一件文件中,稱為信託同意書或是稱為授予者的遺囑。
此信託關係的建立課以受託人執行“善良公正管理人”('Fiduciary')有責任管理信託內的財產,以令受益人獲益。(例如:受託人在處理信託資產時,必須忠誠及公平地對待受益人。)
●誰可以設立信託?
任何有合法行為能力者皆可設立信託。
●誰可當信託受託人?
任何有合法行為能力者,或是任何有能力可以在德州當信託受託人的公司,皆可成為受託人。一般而言,應指定一位值得信賴,小心謹慎同時擁有良好的判斷能力者,做為信託受託人。
●有哪些不同種類的信託?
信託依照不同的時間及方法,可分成二種:
(1)遺囑信託;及(2)生前信託。遺囑信託是依照遺囑指示而設立;當立遺囑者去世後信託才產生。而生前信託是在授予者在世時設立並已開始運行的;同時,生前信託可以是不可撤銷的信託或是可撤銷的信託。按照遺囑指示的信託及生前信託的基本原理都是為了管理轉移到信託內的財產。
●為什麼我需要設立一個遺囑信託?
設立一個按照遺囑指示的信託,通常是為了管理信託內的財產、保障信託內的財產不受債權人侵佔、較有力的控制財產的分配法、及享用稅務上的利益。把財產轉入信託內而不是直接分給受益人,可能對於未成年者、成年但殘障者、胡亂揮霍者、或缺乏管理技巧或缺乏好的判斷力者,較為適當。已婚夫妻可使用“Bypass”或“Credit Shelter”信託,在遺產稅上以享用到可觀的稅務上的利益。
●為什麼我需要設立一個生前信託?
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有時叫做生前信託;在信託授予者在世時,可提供財產管理,而當授予者去世後,可以分配信託內的財產給受益人。可撤銷的生前信託主要優點是:一旦信託授予者喪失行為能力時,可以不需要監護人,此種信託可以代替遺囑,一旦授予者去世時,受託人可依照信託條款來管理,分配信託內的財產。授予者去世後,受託者者依信託同意書所指示的條文,分配信託內的財產給指定的受益人,這些資產不須經過遺囑認證。如果信託授予者在其它州擁有房地產,使用可撤銷的生前信託也是有用的。一旦房地產轉入信託中,即使在授予者去世後,這些在外州的房地產也無需在外州經過遺囑認證手續。
●成立生前信託目的是避免遺囑認證手續,然而,避免遺囑認證是否為一個好主意?
如果授予者在去世前,把所有的資產全部轉入信託內設立生前信託,則可避免遺囑認證手續。如果在去世前有任何資產尚未轉入信託內,則去世者的遺囑必須送去遺囑認證,以辨明財產產權。
在德州,我們有一個簡單的遺囑認證過程,提供給遺產獨立執行人,如果在遺囑中,有適當的任命獨立的遺囑執行人,就不須透過訴訟。透過法庭只是要決定把此遺囑作遺囑認證。(例如:宣布此遺囑是有效的,然後正式地指定獨立的執行人、批准財產清單,及債務清單。因此,單是為避免經過遺囑認證,而成立一個生前信託並非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設立生前信託是否可以省稅?
僅僅成立一個生前信託,並沒有任何收入或省遺產稅的優點。然而,可以運用適當的信託內條款,令這些條款在授予者去世後可以生效,而能得到遺產規劃的利益(例如成立一個Bypass Trust)。就像是授予者亦可在遺囑內寫明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