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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me >> 2004年臺灣總統大選後續發展
 
一查 行進連兩槍? 二查 彈殼退了沒?     陳笏/三一九槍擊案民間測試小組代表人(美國洛杉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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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間版測試結果公布後,陳水扁總統同意籌組三一九槍擊案調查委員會,本人樂觀其成,願再提出專業建議,希望有助於查明真相。

    首先,建議官方應將測試重點擺在「能否對行進中的陳總統連續擊發兩槍?」若以陳總統傷口射入處為「基本點」,按八釐米改造子彈僅造成皮肉傷的「事實」估量,子彈射入的深度公差不能超過六公釐(否則必射入肚內造成嚴重傷害),而陳總統當時站立在吉普車後座,胸部靠在車上橫托板邊緣,他的鮪魚肚(基本點)則在橫托板右邊的支柱後面,和支柱的間隙約是廿公釐,扣除子彈直徑八公釐,兩者真正的間隙只有十二公釐,這是單一兇手假若有射擊第二槍,必須命中的範圍。

    問題來了。依刑事局公佈數據,陳總統挨槍時車隊行進時速約為廿至卅公里,若按持平取均值廿五公里計算,吉普車行進十二公釐所需時間為0.0017秒(四捨五入計算),換言之,如兇手僅有一人且可連續開兩槍,他再度擊發的時間只有這麼短。

    這說明什麼?我曾代表國家參加羅馬奧運射擊賽,奧運會的人型靶手槍快射比賽是在射手前面分設五個靶,給予總共四秒鐘的射擊時間,換言之,即使世界頂尖好手,平均也要0.8秒左右才易轉打另一目標。如果誠如刑事局鑑識報告所言是「一人一槍兩彈」,那兇手必須在0.0017秒內連續射擊呂、陳兩人,可能嗎?

    其次,調查委員會應該查明,依照官方披露的種種槍擊事實與數據,質材不同的兩顆子彈(銅、鉛)「究竟有無退殼?」因為這攸關陳總統肚皮的槍傷是否在現場被手槍擊中的,必須深究。

    對於民間版測試結果,刑事局先是質疑如果沒有跟三一九槍擊案當中歹徒使用的彈頭、彈殼、火藥、重量等,相近的條件進行測試,「即使射擊一百發、一千發也是徒勞無功」,隨後又表示「槍枝的拋退殼除了涉及抓子(退殼鉤)與退子(退殼挺)的機械運作外,槍枝的槍擊重量、複進簧力均有影響」。我早就料到刑事局會這麼說,因此在開始測試前就兩度拜訪李昌鈺博士,再三確認槍枝和子彈的重量、形狀、火藥等全部規格。也因為拋殼與否涉及事實關鍵,如不能拋殼,現場又留有彈殼,則可合理推估或為人為製造之槍擊,故不得不略加說明。

    在整個測試中,我們從未武斷說「兇槍不曾拋殼」,而是指明「在彈頭最後不貫穿陳總統夾克」的前提下,依此填裝的火藥量是不能使兇槍拋殼的。按理說,每把手槍都有其標準裝藥量,標準的子彈要配合標準的制退複進簧來擊發。假使有人擅自修改子彈,降低裝藥量,擊發時膛壓降低,後座力減弱而不能拋殼;如果要強迫它拋殼,只有改造彈力弱的制退複進簧來配合低的膛壓與弱的後座力,完成拋殼之要求。

    但是,如果用這個較弱的制退複進簧,裝入原槍的標準子彈時,子彈內為標準裝藥量,它產生的膛壓當然也是標準的,所以,後座力、後座速度當然是又快又強,此時槍枝滑套後退也快,造成快速開閂,而形成火藥燃燒與滑套同時的後退,因而導致膛炸的危險。這種危險性,兇手不會不知,因此他如是持用改造的八釐米手槍,也需配合改造子彈的減裝藥以策安全。然而,減裝藥到某一程度時,射擊就不會拋殼。我們在美國的實彈射擊記錄顯示,初速低於每秒五百卅呎時,子彈不拋殼而彈頭卻留在夾克內;初速超過每秒六百五十呎時,子彈拋殼而彈頭也射穿夾克。我們只知道,用同一把手槍射擊兩發「相同的」子彈,視裝藥量多寡,兩發都拋殼、或是兩發都不拋殼。如果用同一把手槍,射擊兩發「不同的」子彈,高裝藥者的子彈會拋殼,低裝藥則否。

    也就是說,問題不在於子彈拋殼與否,關鍵在於,我們依據官方所公佈的「事實」及「數據」,做不出在使用「八釐米改造手槍」及「兩顆不同材質子彈」的前提下,達到「可以拋殼卻打不穿夾克」的結果。因此,我們才會質疑兇槍可能是老百姓不易取得的制式手槍,而非許多人可容易改造的土槍。

    真理越辯越明。民間測試小組成員都已經退休,與世無爭,之所以站出來自行測試,是和國內絕大多數民眾一樣,想尋求事實真相。我們祝願調查委員會能夠朝野同濟、公正嚴查,盡釋群疑,則台灣至幸!全民至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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